關於學刊
編輯委員會組織章程
中國民國110年8月2日第1次編輯委員會議通過
10月7日1102002383號簽核定
第一條 本中心為發展工藝學跨領域整合研究,統籌《臺灣工藝學刊》(以下簡稱本學刊)發行,提升學刊內容及編輯品質,特成立「臺灣工藝學刊編輯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 本學刊為半年刊,每年六、十二月各出刊一期。
第三條 本會任務如下:
(一)決定本學刊年度編輯方針及徵稿主題。
(二)決定學術性審稿作業之相關規則。
(三)錄用稿件決審。
(四)處理申訴案件或爭議事項。
(五)其他與編輯有關事項。
第四條 本會由編輯委員13至17人組成,設置召集人1人,由本中心主任擔任,負責編輯委員會議之召集,下設秘書處協助編輯委員會召開及本學刊編輯出版相關行政作業。
召集人為當然編輯委員,其他編輯委員由本中心內派2人,並就工藝相關之藝術與人文、社會及科學等領域,共外聘專家學者10至14人擔任。
編輯委員任期2年,期滿得延聘連任。
第五條 本會設置主編1人,由召集人指定或由編輯委員推選,並經出席委員會議之過半數委員同意後擔任。
主編應具工藝相關領域之博士學位,為國內大專教院教授或相當職級學術工作者5年以上,並有著作發表3篇以上(含)於國內外著名學術期刊、專書論文或相等份量的專書著作。
主編負責擬訂稿約、相關審稿作業流程及表單,以及邀稿、稿件預審、決定外審及複審委員,以及其他審稿相關作業等工作。
第六條 編輯委員會議於每期學刊出刊前召開,必要時得由召集人召開臨時會議處理本刊相關事務。
第七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,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。
第八條 本章程經編輯委員會議通過,並經本中心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